答:不可以。萊卡是某公司的氨綸產品的商標名,不是纖維的規范名稱。
根據現行標準FZ/T01053-2007 中5.3條的要求"纖維名稱應使用規范名稱,……化學纖維有簡稱的宜采用簡稱。” 根據此條規定要求,化學纖維的名稱建議采用簡稱。
纖維名稱應采用相應標準規定的規范名稱,不能用通俗名稱、口語名稱或商標等,如人造棉、彈力紗、人造毛、亞克力、萊卡等。對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或材料,可參照標準的相應規定執行。
即將于2014年5月1日實施的新國標GB/T 29862-2013 《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》對纖維名稱也有基本一致的規定。